可以有替代方式,但要先取得法院许可。按《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鉴定人因健康、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等正当原因不能到庭时,法院可以允许其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机构说“可以视频”,还不等于法院已经同意。
先确认法院是否已要求鉴定人出庭
条例第23条规定,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在开庭审理3日前书面通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到这一要求后,鉴定人应当出庭。这里的“3日前”是法院出庭通知的时间要求,不是做亲子鉴定、领取报告或提出全部异议的统一期限。
本文讨论的是条例适用的诉讼司法鉴定及本市依法登记的机构、人员。个人了解血缘关系后,自己约机构线上讲解报告,不等同于法院安排的作证。
不能到庭,需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23条列出四类情形: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只因为线上沟通省事,就认定符合条件。也不能把“鉴定人在外地”直接当成获准远程作证的证明。
有这类情况时,可通过案件联系人或代理律师核对三件事:法院是否收到不能到庭的情况说明、是否许可采用其他方式,以及具体采用书面还是视听方式。需要补交什么证明、何时进行,由案件安排确定。不要私下录一段解释视频,就当成已经完成作证。
提前整理问题,避免只剩一句“我不认”
把要问的内容对应到报告页码、参加人或样本编号,例如某个结论回答的是哪种关系、材料记录与报告哪里对不上。保留原报告,不改动后再交。是否准许远程作证与报告是否应被采信,是两个判断,不能只凭鉴定人未到现场便认定报告有效或无效。
条例还规定,按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及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当事人交给法院,再由法院支付给鉴定机构。不要把这项出庭费用与原来的检测费混成一笔,也不要自行套算远程作证的收费金额。
常见问题
鉴定人可以视频作证,参加鉴定的人也能视频取样吗?
不能据此推导。第23条解决的是鉴定人如何向法院作证,没有把身份核验、取样或材料交接改为远程办理。取样安排仍需另行按委托事项和实际机构要求核对。
鉴定人病了,谁来决定是否可以改为书面说明?
由法院决定是否许可,不能由当事人或机构单方面替代。先把不能到庭的原因和拟采用的方式交由案件程序处理,再确认法院的答复及后续安排。
本页由武汉三古科技有限公司整理公开规则,不替法院决定作证方式或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提交问题时注意保护孩子和其他参加人的身份资料。
公开资料与来源说明
资料说明:《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引北京市司法局页面未明确显示网页发布日期。本文于2026年10月26日(北京时间)核对条例第2、23、40条,说明适用范围、替代作证条件及日期。是否准许某位鉴定人采用某种作证方式,需要看案件中的法院决定。
-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2条说明诉讼鉴定及登记主体范围;第23条列出不能到庭时的法院许可条件、作证形式、通知及费用渠道;第40条为施行日期。未提供远程取样或远程作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