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先核实,不能只凭“这个人以前接过电话”下结论。大连诉讼亲子鉴定中,如果鉴定人曾对同一事项实施鉴定、以专家身份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质证,可能涉及依法回避,应通过实际委托人提出具体情况。
辽宁条例列出了哪些情况
《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执行诉讼法律规定的回避要求,并列出曾参加同一事项鉴定、曾作为专家对同一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曾参与同一事项法庭质证等情形。
这里强调的是具体人员、同一鉴定事项以及过去参与的性质。普通接待人员介绍材料清单,与鉴定人已经就案件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不能不加区分。
补充鉴定还需按条例第二十九条单独核对:它是原委托的组成部分,一般应由原鉴定人进行。不能因为原鉴定人做过前面的工作,就把依法开展的补充鉴定一概理解成应当回避。
提出问题时,准备三类线索
- 人员对应:姓名、所在机构和此次承担的角色,别只用相似姓名或一张头像判断。
- 事项对应:以前涉及哪组人员、什么关系或哪份材料,怎样与这次委托相联系。
- 参与依据:已有报告、咨询意见、公开庭审信息或合法取得的记录,区分事实与猜测。
有些情况自己看不到完整材料,可写清知道什么、还需核查什么。不要为了查关系私自收集他人身份证或家庭信息,也不要直接在网络上指控结果已被操纵。
向谁提出,由谁决定
条例规定,诉讼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应当回避,应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要求,由鉴定机构决定。鉴定人自己提出回避,也由机构处理。法院委托的案件,应通过案件渠道递交,不绕过程序私下要求换人。
提出后保留提交材料和答复。不要把申请已经发出理解成鉴定自动停止,也不要直接指定某位对自己更有利的人员接替。
认识对方,就一定不能做这次鉴定吗?
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需要看具体关系及事实。仅仅见过面、参加过同一活动,与已经参与同一鉴定事项并不相同。把可核查情况讲清,再依法判断。
能先等结果不满意,再提出早就知道的情况吗?
发现实际问题宜及时通过正规渠道说明,不把回避当成结果不满意时才使用的理由。已出报告的情况还涉及后续程序,不能由本站保证申请后报告自动作废。
公开资料与来源说明
资料说明:依据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条例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所引辽宁日报刊载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本站于2026年10月25日读取。是否属于同一事项、是否达到回避条件,须结合实际材料判断。
- 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27条:曾参加同一事项鉴定、作为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法庭质证等回避情形;申请路径和决定主体。 第29条补充鉴定为原委托组成部分,一般应由原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