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做过司法亲子鉴定,后来需要补充材料,却被告知原鉴定人离职了,不等于原报告自动失效,也不意味着必须全部重做。先让原机构说清这次属于补充鉴定还是另一次鉴定,再确认由谁接手、为什么换人。

贵州对这种换人有明确安排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规定,补充鉴定原则上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但原鉴定人被注销登记、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无法取得联系时,原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说明情况,另行指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司法鉴定人。不是由接待人员口头换一个名字就算办完手续。

“离职”是日常说法,未必准确对应上述哪一种情况。可以请机构在说明中写清实际原因、接手人员和这次补充事项,不必自行打听原鉴定人的私人去向。

拿到这三项信息再继续

  1. 原委托和原报告的编号,以及这次补充的具体内容。新增一份材料、补答原委托遗漏的问题,与对原结论提出异议不是同一件事。
  2. 换人的书面说明。确认是原机构继续负责,还是对方实际要求另找机构、重新签一份新委托。
  3. 新鉴定人的身份与相应执业资格。核对其是否属于承接机构、是否具备本次事项所需资格,而不是只看职称或工作年限。

如果原委托来自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应把通知和补充材料要求交回委托方核对。不要绕过原委托渠道,私下把案件材料发给自称接手的人。

费用、样本和时间也要接上

换人说明不能替代费用与材料交接说明。请机构列明原样本是否仍可使用、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如何关联原编号,以及是否另收费用。要重新提取样本时,确认原因和取材安排,不凭一句“人员换了”就同意重复缴费。

补充鉴定的预计完成时间也应重新沟通。有办案期限的,把期限书面告知原委托方和机构。这里没有一项“换人后统一几天出报告”的承诺。

常见疑问

换了鉴定人,原报告一定无效吗?

不能只凭人员后来离职作判断。应分别核对原鉴定时的执业资格、实际程序以及这次补充安排;对原意见有异议的,按相应程序提出。

可以点名让朋友介绍的人接手吗?

接替者须符合规定,由实际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安排。委托人可以询问和核对,不能要求人员按自己预想的结论作鉴定。

原机构也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这已不只是鉴定人换人问题。保存原委托书和报告编号,向原机构登记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对机构状态及相关记录去向,不把资料交给身份不明的代办人。

公开资料与来源说明

资料说明: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所载《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3月26日修订公布,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2026年10月25日核对公报第17页第32条。日期说明的是法规公布、施行和资料读取时间,不是某位鉴定人的执业状态核验日期。本文限于司法鉴定程序;具体人员是否离职、注销或已承接,须以实际记录为准。

  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
    第32条补充鉴定换人;第36条赋码、签名、专用章;第38条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