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和浩特办理司法亲子鉴定,发现鉴定人与一方有关系,可以提出核对,但不能只凭“他们认识”就认定结果会被操纵。先说清是谁、什么关系、与这次鉴定有何关联,再由负责该鉴定人的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哪些关系值得具体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列明了回避情形,包括当事人本人或相关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曾在同一案件担任特定诉讼角色等。曾就同一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参加鉴定或质证,也在条文列举范围内。

这里的“咨询意见”需要结合实际内容核对。简单问过营业时间,和针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专业意见,不能只因都叫“咨询”就混为一谈。把沟通内容、日期和对方身份写清楚,比一句“我不放心”更便于查明。

提出时,把事实与判断分开写

  1. 说明本次委托或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涉及哪位鉴定人。
  2. 陈述自己知道的关系、参与经历或利益联系,标明信息来自哪里。
  3. 附上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希望机构核对和决定的事项。
  4. 保存提交记录,确认答复由哪个机构作出、通过什么渠道送达。

例如可以写:“我了解到该鉴定人此前曾就本次鉴定事项提供意见,相关记录见附件,请核对是否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况。”这是表达问题的示例,不是统一申请表,也不表示有相似经历就必然需要回避。

材料只交给实际处理该事项的单位。没有必要把家庭纠纷、身份证件或完整DNA报告发布到公开评论区,也不要为证明关系去搜集无关人员的隐私。

决定不由咨询平台作出

按条例,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若本次由办案机关委托,应向委托方反映事实并核对后续程序,不能把自己是被鉴定人直接理解为自己就是委托人。

撤销委托不等于费用一定全部退回,也不等于原来的争议已经解决。涉及已完成工作、材料交接及后续鉴定时,应另行核对委托文件和适用程序。

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叫“回避”吗?

回避处理的是鉴定人与事项的关系问题。对材料、方法或结论的异议,应列出具体问题,通过相应程序解释或处理;不要把两类诉求写成一句“换个人给我重做”。

个人了解项目怎样判断?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外依法开展的相关业务规定了参照适用。仍应先确认真实承接主体和业务性质,不能把普通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称作司法鉴定人。

公开资料与来源说明

资料说明:来源为锡林郭勒盟司法局2025年3月2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25日读取。本文依据第二十九条说明回避决定,结合第五十九条说明诉讼外业务边界。网页所述提交清单为便于陈述事实的整理建议,不是当地统一法定申请表。

  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回避情形和决定;第五十九条诉讼外相关业务参照适用。